4. 将台州市人事争议仲裁院和台州市劳动仲裁院合并,并更名为台州市劳动人事仲裁院,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事业编制4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科级职数1名。
5. 台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事业编制10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科级职数2名。
6. 台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事业编制7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科级职数2名。
7. 台州市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事业编制14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科级职数2名。
8. 台州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事业编制19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科级职数3名。
9.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8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科级职数2名。
10. 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更名为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科级职数1名。
11. 台州市人事培训中心更名为台州市人力资源培训中心,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科级职数1名。
12. 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3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科级职数1名。
13. 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科级职数1名。
14. 台州市人才市场,为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5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科级职数1名。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