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人才开发、人事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相应的政策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辞退(辞职)、申诉、控告等政策规定和贯彻实施意见;负责行政机关实施
公务员法的方案审批;牵头组织申报事业单位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机关公务员、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组织实施市级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管理公务员培训工作,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具体承办市行政学院管理有关工作和市政府人事任免手续。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组织和协调政府表彰奖励工作。
(三)负责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人才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工作。
(四)综合管理全市人才开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全市人才发展战略、规划和综合性政策;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人才选拔、培养、引进项目的组织实施;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五)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的管理指导;开展就业援助,促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建立健全就业、失业预测预警、监控分析制度,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