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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市局政策法规处在进行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承办部门补充材料。

  第十一条 市局政策法规处自收到承办部门全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将审查意见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所有材料一并交市局办公室。

  第十二条 市局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市局政策法规处的审查意见7个工作日内提请局长召开局长办公会或者局务会审议。

  第十三条 市局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市局办公室应当在会前告知参会人员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有三分之二以上局领导到会;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请部门作汇报并回答提问;

  (四)分管领导和其他领导发表意见;

  (五)其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局长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并对形成的决议的事项进行责任分工,明确执行部门和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市局办公室应当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会议记录,并根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参会人员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局长决定。

  第十六条 市局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重大行政决策档案。

  第十七条 参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和决定不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八条 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应当密切配合,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执行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或拖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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