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市局政策法规处在进行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承办部门补充材料。
第十一条 市局政策法规处自收到承办部门全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将审查意见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所有材料一并交市局办公室。
第十二条 市局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市局政策法规处的审查意见7个工作日内提请局长召开局长办公会或者局务会审议。
第十三条 市局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市局办公室应当在会前告知参会人员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有三分之二以上局领导到会;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请部门作汇报并回答提问;
(四)分管领导和其他领导发表意见;
(五)其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局长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并对形成的决议的事项进行责任分工,明确执行部门和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市局办公室应当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会议记录,并根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参会人员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局长决定。
第十六条 市局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重大行政决策档案。
第十七条 参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和决定不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八条 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应当密切配合,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执行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或拖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