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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环保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大连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科学、民主,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环保局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区市县环保部门及局属各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局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依照本规定的程序执行。

  市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相关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局监察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工作。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合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市局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避免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六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外,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应当予以公开。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制定和出台重大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市局名义作出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涉及面广、公众普遍关注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定事项;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局内各项规章制度等事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市政府草拟的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草案;

  (二)代市政府草拟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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