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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联合会审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8日)废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联合会审意见的通知
(顺政办发〔2005〕21号)


各有关单位:
  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建委、顺义规划分局、顺义国土资源分局和区环保局联合制定的《顺义区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联合会审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顺义区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联合会审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区域投资环境,完善项目审批程序,提高项目审批效率,通过项目实施促进区域经济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此意见。
  一、固定资产投资联合会审项目及部门
  本意见中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主要涉及以下三类:
  (一)自有土地建设项目,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
  (二)新征(占)地建设项目;
  (三)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联合会审部门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建委、顺义规划分局、顺义国土资源分局、区环保局。
  二、自有土地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申请;
  (二)区发展改革委征求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意见;
  (三)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部门意见进行项目核准;
  (四)取得项目批准文件同时下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任务书
  (限额以上项目按程序上报,取得市发展改革委批准文件及开工计划);
  (五)项目单位根据核准文件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到土地等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六)项目单位根据各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到区建委办理(上报)招投标、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七)由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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