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新建小区设立社区居委会,成员工资和办公经费按《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
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区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二、新建社区居委会人员及办公用房的配置
(一)人员配备。
1.社区居委会成员由5-9人组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由社区居民或居民代表选举产生。
2.凡需设立社区居委会的小区,首先要成立社区居委会筹备组,筹备组人员在广泛征求社区各界人士意见的基础上,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选聘5-9人,主要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派出的工作人员、社区居民代表、产权单位代表和物业公司代表、社区专职工作者组成。社区居委会筹备组参照社区居委会的职责开展工作,依法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班子。
3.社区居委会成立前,社区居委会筹备组应组织社区居民按每15-50户划分居民小组,每个小组推选2-3名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由本组居民推选产生。居民代表一般40-60名为宜。
(二)居委会办公用房配置。
1.居委会办公用房的设置在规划、建设安排上应体现相对独立、便于居民办事的原则。按照居民每千人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设置,但最低不得少于90平方米。
2.新建小区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资金由开发单位解决。对于没有设置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的新建小区,辖区政府负责督促开发单位尽快解决。已建社区居委会的小区新建居民楼,由居民楼开发单位承担建设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的相关费用,由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
3.新建、改建居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居委会办公用房建设纳入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部门应按照《
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管理若干规定》和《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对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配置标准和要求的,不予批准。
4.工程竣工后,工程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参加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验收。没有建设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或者未达到标准的,不得通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