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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新建居民小区设立社区居委会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七)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新建小区设立社区居委会,成员工资和办公经费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区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二、新建社区居委会人员及办公用房的配置
  (一)人员配备。
  1.社区居委会成员由5-9人组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由社区居民或居民代表选举产生。
  2.凡需设立社区居委会的小区,首先要成立社区居委会筹备组,筹备组人员在广泛征求社区各界人士意见的基础上,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选聘5-9人,主要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派出的工作人员、社区居民代表、产权单位代表和物业公司代表、社区专职工作者组成。社区居委会筹备组参照社区居委会的职责开展工作,依法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班子。
  3.社区居委会成立前,社区居委会筹备组应组织社区居民按每15-50户划分居民小组,每个小组推选2-3名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由本组居民推选产生。居民代表一般40-60名为宜。
  (二)居委会办公用房配置。
  1.居委会办公用房的设置在规划、建设安排上应体现相对独立、便于居民办事的原则。按照居民每千人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设置,但最低不得少于90平方米。
  2.新建小区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资金由开发单位解决。对于没有设置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的新建小区,辖区政府负责督促开发单位尽快解决。已建社区居委会的小区新建居民楼,由居民楼开发单位承担建设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的相关费用,由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
  3.新建、改建居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居委会办公用房建设纳入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部门应按照《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管理若干规定》和《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对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配置标准和要求的,不予批准。
  4.工程竣工后,工程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参加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验收。没有建设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或者未达到标准的,不得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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