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8日)废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新建居民小区设立社区居委会工作意见的通知
(顺政办发〔2005〕4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
区民政局研究制定的《关于新建居民小区设立居委会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新建居民小区设立居委会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发挥社区居委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居民小区的管理和服务,根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91]24号)、《
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78号令),遵照北京市第五次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新建居民小区设立社区居委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新建小区设立社区居委会的原则、条件和程序
(一)新建小区设立社区居委会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凡城区内新建社区居委会纳入所属街道办事处管辖;凡各镇辖区内新建社区居委会纳入所属镇政府管辖。
(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认真查清本辖区新建居民区的情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凡入住户数达到小区总户数的50%,且达到100户以上的小区都要设立居民委员会。以小区入住1000户设置一个社区居委会为宜。100户以下的小区原则上不设立社区居委会,但应成立居民小组,挂靠在相邻社区居委会管辖。
(三)中外人员混居的新建居民小区,也应设立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成员由中方人员组成,外国人的相关权益可通过建立联谊会的方式协调解决。
(四)已建社区居委会的小区,凡新建的居民楼统一纳入其所在社区居委会管辖。
(五)社区居委会的设立由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方案,报区民政局审核并由区政府批准。设立社区居委会方案内容:①社区居委会的全称;②小区的建筑面积和建筑规模情况;③小区的户数、入住户数及人口情况;④社区居委会筹备组的人数及人员构成情况;⑤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及办公设备情况;⑥小区的平面示意图。
(六)各镇开发新建的小区设立社区居委会,人员和办公经费由各镇负责解决;在镇辖区内非本镇开发的,多地域人员混居的小区设立社区居委会,人员和办公经费由所在镇政府负责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