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8日)废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邮政局关于顺义区居民楼邮政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顺政办发〔2004〕91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区邮政局研究制定的《顺义区居民楼邮政工作管理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顺义区居民楼邮政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本区居民住宅楼住户正常接收邮件,维护邮政用户的合法权益,为邮政企业创造邮递服务条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邮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楼邮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新建生活小区住宅楼房,须设置信报箱、信报箱群或收发室,各住宅小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以信报箱亭、信报箱廊或信报箱间等形式集中设置信报箱,达到一户一箱标准。所建信报箱应设在楼的地面层适当位置,信报箱的设计要求应符合《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楼邮政信报箱地方标准》(DBJ-609-2002)。
第四条 信报箱是住宅楼应有的配套设施。楼房设计单位应将其纳入民用住宅建筑设计标准。所需材料、资金应和其它配套工程一起在基建项目中解决。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楼房初步设计时,应当听取邮政通信主管部门对配套建设邮政设施的意见。
第五条 新建住宅楼竣工验收时,应通知邮政部门与有关部门一起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产权单位或开发商提前向当地邮政部门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同时向当地邮政部门移交信报箱主门钥匙。用户钥匙由产权单位或开发商交用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