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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和公民控制吸烟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一)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校等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会议室;影剧院、录像厅(室)、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室)、科技馆、文化宫、档案馆、少年宫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商场、商店、连锁店等商业场所;金融业、邮电业的营业厅;各种公共交通工具内及等候室、售票厅。
  (二)禁设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和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凡利用烟草经营者名称、烟草制品商标为活动冠名、冠杯的,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带有冠名、冠杯内容的赛事、演出等广告。
  (三)控制公民吸烟。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要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售烟。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要设置明显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不得摆放烟具,不得出现烟迹。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并有权要求和规劝吸烟者在公共场所停止吸烟。

  四、保障措施
  (一)深入宣传。
  卫生部门要借助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以世界无烟日、世界卫生日等活动为载体,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戒烟知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知识,增强群众控制吸烟的自觉性,提高群众对烟草危害的认知率,促进人民群众养成文明、卫生的生活习惯。
  教育部门要组织学生学习吸烟有害健康的科学知识,使学生从小远离烟草,从源头控制吸烟人数的增长。
  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要定期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吸烟有害健康的知识讲座、竞赛活动,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提高吸烟有害健康知识的普及率;要开展破除所谓烟文化陋习的教育,从传统观念上摒弃对禁烟、控烟工作的负面影响;要搞好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职业烟民吸烟史的调查和吸烟致病、致亡及吸烟消费等相关信息的收集,定期向社会公布,警示烟民控制吸烟。
  (二)强化监管。
  要加大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管力度,增强公民法律意识,逐步使禁烟工作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监督检查情况要通过媒体或者简报,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各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做到有主管领导,有专人负责,有检查手段,有结果公示,有整改意见,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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