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力量。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1%。建筑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出租摊位在100个(含)以上的小商品批发市场、建材市场、家具市场、集贸市场等经营单位,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监管员。
18.严格规范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审批和管理。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在本区范围内组织的各种大型社会活动,主办单位要按照《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规定》、《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改进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和《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报批和治安登记,并制定符合规定要求的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活动举办期间,举办单位要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保证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运转良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必要时申请公安机关协助。人员相对聚集时,举办单位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控制在安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
19.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按照国家制定颁布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质量标准,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细化生产经营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大力培育安全生产领域的市场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安全管理的效率水平。
20.加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应急救援资源,组建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抢险救援的能力,保证必要的人员、资金、装备和办公场所,逐步建立公用设施应急救援队、机械施工应急救援队、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2004年底前要组建顺义区机械施工应急救援队、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
21.加大执法和责任追究力度。区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并及时向区安监部门通报工作情况。对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存在隐患不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等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等处理。同时,对因不正确履行职责,监管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监管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2.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的查明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