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镇、街道办事处要于每月10日前将本部门、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治理工作情况统计汇总后报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区安全生产监督局要明确一名主管副职为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新闻发言人,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全区安全生产形势。
12.建立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燃气供应等高危行业要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新开办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投入生产的企业要依照《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相关规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的依法予以处罚。
13.建立考核评比制度。区政府每年对各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下达安全工作任务书,年终组织检查考核,并将其列为考评各级领导工作的重要内容;区安委会将年度安全控制指标分解下达,由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办事处分别承担安全控制指标监管责任,确保不突破控制指标。
14.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对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单位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储存。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该资金将作为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费用。
四、落实和完善各项工作措施
15.把好安全工作的源头关。各部门在履行行政许可职责中,要把安全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要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要求,严格执行“三同时”,即各类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工程爆破和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以及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项论证和评价,提出加强安全工作的措施和方案。
16.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大对危险物品、道路交通、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电网、特种设备、非煤矿山、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领域、重点场所的检查整治力度,实行等级分类管理。检查重点为: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设施、设备、标志配置和使用情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教育培训情况;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等。专项整治采取单位自查,行业和领域的主管部门、镇、街道办事处抽查,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