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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落实管理职责和监管责任
  4.领导责任。区、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区、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其它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5.单位主体责任。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生产经营单位和活动主办单位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自觉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强化管理责任,确保对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到位、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到位、安全工作标准到位、安全生产投入到位、安全管理机制到位。
  6.行业监管责任。国资、发展改革、建设、公安、质监、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分别对电力、建筑施工、消防、民用爆破器材、道路交通、特种设备、非煤矿山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负责所属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7.综合监管责任。区安监部门对全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全区安全生产规划,组织安全生产联合检查;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
  8.属地管理责任。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加大安全工作投入,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排除事故隐患,并将隐患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区安监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
  三、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9.建立例会制度。区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全区性安全生产会议,总结表彰和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区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全面分析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镇、街道办事处在每月20日之前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并将会议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10.建立隐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对治理和消除事故隐患承担主体责任,要及时发现存在的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各镇、街道办事处要了解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况,指导、协调、监督隐患治理工作;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要了解本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况,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消除事故隐患;区安监部门负责全区重大事故隐患的综合分析和评价,提出事故隐患控制和消除的指导意见,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帐和责任追究制度。
  11.建立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和信息发布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的同时,如实报告属地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由属地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和政府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向区政府及市有关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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