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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8日)废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顺政办发〔2004〕40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区民政局研究制定的《顺义区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第五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顺义区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规定》(市政府令〔1989〕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3〕27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实行政府安置和自谋职业相结合原则,辖区内所有机关(含各镇、办事处)、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范围,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
  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自谋职业。凡要求自谋职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区安置办同意,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费。退役士兵每人补助35000元,转业士官每人补助55000元。
  三、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自找工作的(未享受本办法中第二条规定的人员),持接收单位的介绍信办理相关手续时,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四、对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各镇政府要积极推荐就业。凡要求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经各镇政府同意,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每人1万元(区财政负责5000元,镇财政负责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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