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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8日)废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补充通知
(顺政发〔2004〕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3〕19号)和《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办法(暂行)的通知》(顺政发〔2003〕3号)精神,进一步扩大政策适用范围,加大扶持力度,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扩大优惠政策适用人员范围。将原有政策中规定的安置城镇失业职工、破产企业职工、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所享受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拓宽到城镇所有失业人员和农转居人员。
  二、将《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办法(暂行)的通知》(顺政发〔2003〕3号)中规定的“公益性就业组织、劳务派遣企业等安置‘3040’城镇失业人员应由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200元工资性补贴”的适用范围,拓宽到全区所有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与“3040”城镇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政策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三、城镇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并在年终被评为市级再就业明星的优秀创业者,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0元;被评为区级再就业明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0元。
  四、对市、区级工业开发区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当年新招收“3040”城乡劳动力占职工总数60%的,除享受现有优惠政策外,每安置1名“3040”城乡劳动力,再给予500元奖励。
  五、本通知由区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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