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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顺义城镇中心区商品展销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8日)废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顺义城镇中心区商品展销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顺政办发〔2004〕2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加强城镇中心区商品展销活动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1998〕8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展销安全保卫工作的暂行规定》(京政发〔1986〕125号)以及市工商局《关于展销会登记审批和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工商发〔2001〕21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在我区城镇中心区范围内举办商品展销活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在顺义城镇中心区范围内(包括潮白河以西、减河以南、京承铁路以东、顺平路以北及石园小区、西辛小区和石门批发市场等地区)举办各类商品展销活动,必须遵守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二、展销活动的主办方要将活动实施方案报区商委,由其牵头与顺义公安分局、顺义工商分局、区城管监察大队共同研究审批,未经批准不得举办。
  三、商品展销活动的主办方应向区商委、顺义工商分局、区城管监察大队提交场地证明和环境保障措施以及承办方资质证明;向区商委、顺义公安分局提交安全保卫、防火和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预案,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举办。
  四、参加商品展销活动的经营者应实行统一规范的明码标价,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五、商品展销活动的主办方应严格执行各项工作预案,落实责任制,确保展销活动安全、顺利进行。
  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展销活动将被立即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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