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8日)废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关于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顺政办发〔2003〕52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区农委研究制定的《关于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犬类免疫接种工作,有效防治狂犬病,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根据市农业局《关于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京农畜字〔2003〕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成立由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市工商局顺义分局、区农委、卫生局、城管监察大队、畜牧服务中心和广电中心等部门组成的区狂犬病防治工作组,全面负责狂犬病防治工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如下:
公安分局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重点负责核发养犬证和查处无证养犬、携犬外出等行为;工商分局负责犬类经营活动中的登记注册和日常监督工作;卫生局负责人的狂犬病防治工作;城管监察大队负责查处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畜牧服务中心负责犬类疫苗的免疫注射和犬类健康免疫证明的发放工作;广电中心负责犬类免疫接种程序和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
各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也应成立相应组织,实行镇长、办事处主任负责制,集中一段时间,组织专门力量对养犬户逐一进行登记排查。对未按市有关规定养犬的单位或个人,要督促其到区、镇兽医部门进行免疫登记。对拒不按规定进行疫苗接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二、强化免疫接种工作
注射疫苗是防止狂犬病流行的重要手段。凡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饲养的各类无证犬及无免疫证明的过境犬,都必须在8月底以前到指定地点注射狂犬疫苗。我区狂犬疫苗的定点注射单位是区兽医站和各镇兽医站,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进行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工作。对拒不执行免疫程序进行疫苗注射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配合兽医部门强制执行,确保狂犬病免疫接种率达到100%。为保证免疫效果,狂犬病免疫原则上以单价苗为主,实行辖区负责制,即城区内宠物犬的疫苗注射由区兽医站和仁和兽医中心站负责实施;各镇的疫苗注射由当地兽医站负责实施。凡是进行疫苗注射并经检疫健康的犬,由兽医部门出具犬类免疫健康证明,犬主凭该证明向公安机关申办养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