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8日)废止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划定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
(金政发〔2007〕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区划定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金华市区划定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工程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四十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及其他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金华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型水库、水电站、机电排灌站、河道堤防和灌区渠道等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管理范围是指由水工程管理单位直接管理的区域。
保护范围是指在管理范围以外,为保护水工程安全管理所需而划定的范围。
第二章 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
第四条 东阳江、武义江、金华江、衢江的干河段标准堤防的管理范围,为迎水坡脚起20米至50米,以及背水坡脚以外5米至10米护堤地地带(险工地段护堤地范围适当放宽)。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外延5米至10米的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