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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加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3、按病种给付(DRGs管理)的疾病从15种增加到51种,采用DRGs和点数法拨付。在约定医疗机构治疗的,个人支付额定费用的15%;在非约定医疗机构治疗,按住院标准给予补偿。为配合闵行区社区卫生服务改革,逐步加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管理,做到肿瘤早发现。2008年将胃镜、直肠镜、钼耙三项门诊检查纳入DRGs管理,按额定费用85%给予补偿。
  4、大病门诊补偿比例从70%提高到75%,大病门诊补偿与住院补偿合计年累计封顶55000元。
  (二)完善合作医疗救助制度
  设立救助基金,为高额医疗费用农民和65岁以上农民实施医疗救助,减轻农民医疗负担。
  (三)提高合作医疗抗风险能力
  1、设立合作医疗风险基金。按上一年度筹资总金额的8%,从结余资金中提取,用于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理。如风险基金滚存累计超过上年度筹资总额的8%,不再提取。
  2、强化运作和管理。探索合作医疗“基本+补充”的保险模式,鼓励有条件的镇以商业保险的形式,为农民集体投保,在区级基本医疗补偿的基础上,提高保险补偿水平。与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续约,由其承担合作医疗住院、大病门诊、单病种给付和部分门诊检查项目的所有补偿。管理费随补偿资金额度增加作适当调整,不高于全年实际发生给付总额的6%。
  3、强化合作医疗信息管理。加快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联网实时结报,提高合作医疗资金运行的安全性和管理的效能。
  五、资金筹集
  (一)区合作医疗住院统筹金
  1、区镇二级财政共同承担的大病住院统筹金(30元/人),其中:区财政45%(13.50元/人)、镇财政55%(16.50元/人),由区财政统一划扣直拨。
  2、区财政承担的补充保险金(30元/人),由区财政直拨。
  3、从区镇二级财政下拨的镇基本医疗统筹金中提取50%(100元/人)作为区合作医疗住院统筹金,由区财政统一划扣直拨。(划拨基数按2004年农业人口数为标准)
  (二)区合作医疗大病救助风险基金
  按上年年末农业人口为基数,设65岁以上农民大病风险基金,区财政35%(35元/人)、镇财政65%(65元/人),由区财政统一划扣直拨。
  (三)镇合作医疗统筹金
  筹集水平继续按市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镇财政补贴继续以2004年农业人口为基数,补贴标准为100元/人,由镇财政划拨镇合作医疗帐户。
  本方案自2008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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