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购买服务的事务应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项目适用于确定评估的量化指标、具备一定的市场化运作条件;项目资金已由区财政安排。
(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政府购买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以及相应的资质要求;具有健全的会计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社会信誉良好。
(三)政府部门将购买服务事项及具体要求通过政府采购等政府公共信息平台发布,以公开招标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服务供应方。服务供应方确定后,由政府部门或经政府部门授权的事业单位与服务供应方签订正式合同。
(四)政府部门提出年度购买服务具体项目,并编制相应的预算,经区财政部门审定后,列为该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对未列入政府部门预算,社会团体根据社会需要、自主开展的公益性服务项目,经相关主管部门就其项目的公益性和经费的合理性认定后,与当年部门预算同步上报区民政局汇总,经初审、专家评审及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区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五)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要加强对购买服务项目的管理,并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行业特点设置评估标准,评估标准主要包括服务质量标准、服务计量标准、服务成果评价标准等。
(六)项目评估应采用内外部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内部评估由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依据合同要求,按照评估标准对购买服务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外部评估由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引入中介机构或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对购买服务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在服务事项评估结束后,根据评估结果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对资金量大、履约周期长的项目,可根据合同约定分期支付资金。
六、相关要求
(一)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培育扶持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工作的领导,制定培育扶持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促进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
(二)政府部门要按照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部门的职能设定,合理界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和项目,确保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
(三)政府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制定本部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和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政府部门要加强对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管理,建立跟踪监督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以确保服务质量。
七、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