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扶持政策
(一)凡登记成立以公益性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和涉农社会组织,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其注册资金最低为3万元;属社会团体性质的,其注册资金最低为1万元。
(二)凡登记成立以公益性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和涉农社会组织,经有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认定,根据其规模大小,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万元的开办费补贴,用于购置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
(三)对已实行分离改革、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社会团体,按照闵委办[2007]17号文件有关规定,经登记管理机关认定,三年内由区财政给予每年3- 5万元的经费补贴。
(四)对暂无条件设立财务机构,无专职财会人员的社会团体,按照闵委办(2007)17号文件有关规定,委托本区具备代理记账资格机构代记帐的,凭委托代理记账合同和支付费用凭证复印件,经有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认定,由区财政给予每年不超过0.5万元的代记帐经费补贴。
(五)对已实行分离改革在闵行地区租赁办公用房的社会团体,凭租赁合同和支付费用凭证复印件,经有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认定,三年内由区财政给予每年不超过2万元的房租补贴。对确有困难、原借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社会团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区国资委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可继续使用。
(六)凡被国家民政部、上海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局)、区民政局评为先进单位或获得荣誉称号的社会组织,凭获奖证书,经登记管理机关认定,按照本区现有同等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七)对社会组织代表本区参加国际、国家级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评奖项目获奖的文化艺术作品,凭获奖证书,经有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认定,按照本区现有同等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八)对社会组织代表本区参加国际、国家级赛事或市、区级运动会,并获得奖牌的,凭奖牌或证书,经有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认定,按照本区现有同等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九)对社会组织引进高新技术产业、现代物流、信息服务、大型商贸服务、大型会展旅游、文化传媒等企业以及跨国公司总部,对拉动本区经济发展确有贡献的,经有关部门和区经委认定,由区财政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
(十)凡在闵行区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免收其成立、变更登记公告费;对因归并、重组申请注销的社会组织,免收其注销登记公告费。相关费用由区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五、购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