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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本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品按医院供应价标准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照《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零差率收费西(中)药目录》和《上海市郊区村卫生室基本用药指导目录》,遵循质优、价廉的原则,确定《闵行区按医院供应价标准收费基本药品目录》,基本药品目录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调整完善。
  (三)收费标准
  基本药品按照市物价主管部门统一公布的医院供应价向就诊人员收费,未纳入市统一招标的药品,按市物价主管部门统一公布的最高零售价/(1+15%)的标准向就诊人员收费。
  四、药品采购
  根据《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全收全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闵府办发[2005]49号)的有关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基本药品需求,在区药品采购平台上统一采购配送。
  五、经费补偿
  (一)计算方法
  基本药品补偿数额=(市物价主管部门统一公布的最高零售价-市物价主管部门统一公布的医院供应价)x实际销售数量
  未纳入市统一招标的药品补偿数额=[市物价主管部门统一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最高零售价/(1+15%)]x实际销售数量
  (二)费用承担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产生的药品补偿费用由医保基金承担。非城保人员产生的费用由区、镇两级财政按35%:65%比例分担。区级承担部分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按月划拨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财政所,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财政所匹配镇级承担部分,并在十日内将补偿资金(含区级部分)足额拨付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补偿方式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总额预付管理,合理确定医保承担费用。
  符合平均门急诊均次费用和复诊率控制指标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药品补偿费用中,由财政承担的部分应按月结算。区卫生局每月汇总补偿金额,向区财政局申报,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汇总本单位补偿金额向所在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财政所申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到补偿费用后按月划拨入区药品全收全支专用账户,纳入药品全收全支管理范围,按照《闵行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全收全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进行分配。
  六、监督管理
  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要求,严格执行基本药品按医院供应价标准收费的政策,对基本药品目录进行公示。医务人员要根据患者病情,采用适宜的诊疗手段,因病施治,合理、安全用药。
  区卫生局定期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不断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采购、配送、存储、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利用信息化手段规范登记、结算和统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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