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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本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品按医院供应价标准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本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品按医院供应价标准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闵府办发[2009]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卫生局拟订的《关于本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品按医院供应价标准收费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本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品
按医院供应价标准收费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探索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本药物制度,体现政府公益性,解决群众关心的就医问题,降低居民就医负担,根据市卫生局、市医保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基本药品零差率的试行意见》(沪卫基层[2008]11号)和市卫生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郊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品按实际进价收费的试行意见》(沪卫基层[2008]6号)精神,结合区域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落实政府惠民措施,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负担,促进基本医疗服务的社会公平性,探索适合闵行区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政府公益政策,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进一步落实基本医疗的政府责任,强化医疗卫生公益性,发挥政府在社区卫生服务的主体地位,切实降低群众医疗负担,促进社会公平。
  (二)坚持基本。要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发挥政府资金的最大效率,满足广大群众最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保障居民基本健康权益。
  (三)稳妥实施。稳妥推进基本药品按医院供应价标准收费政策,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率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施行,待条件成熟后将逐步扩大到其他公立医疗机构。
  三、适用对象和基本药品范围
  (一)适用对象
  在闵行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点、农村卫生室以及世博家园门诊部、静安新城门诊部)实行基本药品按医院供应价标准收费。
  (二)基本药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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