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价。根据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区建设交通委牵头制订闵行区域内建安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对我区相关从业企业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方法做出规定,指导本行业对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责任部门:区建设交通委)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上海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目录(试行)》,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我区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尤其是不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收集、审核、记录从业单位和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信用信息,建立、完善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本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实际,研究开展信用评价并公开结果;要与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沟通,积极探索建立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进行评价的机制。(责任部门:区检察院、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建设交通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规划土地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绿化市容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民防办、区安全监管局、区工商分局、区质量技监局、区公安消防支队)
(四)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加强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各类信用信息的利用,强化配套制度支撑,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在采集、利用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信息的过程中,要注重将政府内部信息共享与第三方市场采集充分结合起来,加强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分散在政府部门、司法部门、金融机构、公用事业单位、商业交易、行业协会等方面的信用信息的综合利用。要结合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加强行业信用分类监管,尤其要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性质恶劣的从业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提出限制条件。要正确使用信用信息,不得利用诚信奖惩机制设置市场壁垒、搞地方保护或行业保护,不得对处罚期满的市场主体附加其他限制条件。(责任部门:区检察院、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建设交通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规划土地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绿化市容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民防办、区安全监管局、区工商分局、区质量技监局、区公安消防支队)
四、工作安排
2011年8月底前,根据《2011年上海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计划》,成立我区协调小组及办公室,区各相关部门明确分管领导、牵头科室;召开闵行区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工作任务,明确工作分工、进度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