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突出重点,循序渐进。依托区政府网站等渠道,公布政府投资、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城乡建设和管理重大事项以及信用信息等,突出对不良行为信息的披露,逐步实现对工程建设各类信息的全覆盖。其中,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信息,除按规定不得公开的以外,必须全面公开。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档案,不良行为信息公开基本达到全覆盖。
专栏建设要循序渐进,将阶段性目标与长远目标结合起来。2011年,专栏建设重点是各相关部门根据项目信息目录、信用信息目录和编码规范,在区政府网站上设立专栏。
(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及时发布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工作任务
(一)梳理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区各相关部门遵照《上海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目录(试行)》、《上海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目录(试行)》,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汇总梳理各自在工程建设领域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并按《上海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编码规范(试行)》做好信息公开准备。(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交通委、区国资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规划土地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绿化市容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民防办、区安全监管局、区质量技监局、区证照中心、区招管办、区公安消防支队)
(二)建立专栏,公开项目信息、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信息。依托区政府网站,区政府相关部门根据《上海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目录(试行)》、《上海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目录(试行)》,按照“谁主管、谁发布”的原则,在区政府网站专栏中准确、及时、规范地公开项目信息、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信息。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制定、发布相应的依据、程序和标准。各相关部门在公开项目信息时,要采用统一编码,为实现基于统一项目编码的项目全过程信息查询服务奠定基础。信用信息公开要重点公开不良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应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公布的基本内容应包括被处理当事人名称、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交通委、区国资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规划土地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绿化市容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民防办、区安全监管局、区质量技监局、区证照中心、区招管办、区公安消防支队)
在区政府网站统一设立专栏的基础上,有部门网站的单位,无需在本部门网站开设专栏,只需增加区政府网统一专栏相应的链接,为公众提供“一站式”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综合检索服务。(责任部门:区门户网站管理中心、有部门网站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