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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整建制拆迁村居民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顺义区整建制拆迁村居民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8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8日)废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整建制拆迁村居民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顺政办发〔2006〕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民政局研究制定的《顺义区整建制拆迁村居民管理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顺义区整建制拆迁村居民管理工作意见

  为切实加强整建制拆迁村居民管理,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新建居住区社区建设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27号)、《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新建居民小区设立居委会工作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05〕4号)和《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居民小区成立社区居委会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顺政纪要〔2005〕20号)精神,现就整建制拆迁村居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回迁小区建成前居民的管理工作
  各村整建制拆迁后,居民居住分散,为准确掌握居民生产生活情况及思想动态,各镇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村级组织与居民建立电话台账式联系,掌握居民的居住地及联系方式,及时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帮助居民解决实际困难。

  二、回迁小区建成后居民的管理工作
  (一)被拆迁村居民不回迁新建小区,入住城市社区的,应纳入其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
  (二)被拆迁村居民回迁新建小区的,由相关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小区规模、回迁户数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置标准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满足居民的政治、生活需求。

  三、整建制拆迁村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责任主体
  (一)整建制拆迁村居民在本镇辖区范围内回迁安置的,回迁小区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由拆迁村所在镇政府负责。
  (二)整建制拆迁村居民在其他镇(街道)范围内回迁安置的,在回迁工作启动的同时,由拆迁村所在镇政府负责在新建小区成立居民委员会筹备组,镇政府指派有经验、有管理能力的人员摸清小区入住人员情况,对其实施有效管理,待居民委员会依法选举产生后,交由小区所在镇(街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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