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2011年6月30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批准 2011年10月17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公布 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防止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春节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的具体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告。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燃放时间和地点。
萧山区、余杭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举办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本行政区域限制燃放地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萧山区、余杭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领导。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应当配合做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加强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各单位和公民个人遵守有关规定,提高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