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失效]

  (三)未经法定手续批准乱占土地的,不按批准的规定多占土地或者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责令退还所乱占、多占或者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土地,地面上的建筑物予以没收或者限期拆除;并赔偿被占地单位的经济损失。对直接责任者和指使者处以罚款。

  (四)违法开垦坡地荒地,乱采沙石,破坏草原、森林和水土资源,尚未构成犯罪的,按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程度,对当事单位处以罚款或赔偿损失。对直接责任者和指使者处以罚款。

  (五)对批准征用、拨用的土地,一方当事人坚持无理要求,拒不签订征地、拨地协议的,由土地管理机关裁决。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执行征地、拨地协议,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

  (六)不按期交还临时用地,不按规定时限退交征而未用或者多征的土地的,强制其限期交还。对直接责任者和指使者处以罚款。

  (七)挪用、占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责令退赔;侵占招工、转户指标的,招工、转户无效。对直接责任者和指使者处以罚款。

  对直接责任者、指使者和主管人员的罚款数额,最低为人民币三十元,最高不超过三百元或本人六个月的总收入。

  对个人的罚款,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国家和集体单位报销;对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经济赔偿和罚款,应当从该单位的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经费包干节余等资金中支付,不得列入生产成本、基本建设等开支。

  经济制裁,由土地管理机关决定并限期执行;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期限前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土地管理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违反本条例行为之一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国家建设施工区内,不按照规定时限搬迁,阻挠施工,情节严重的;

  (二)借土地权属变更,乘机敲诈勒索,贪污受贿,情节严重的;

  (三)在土地纠纷中或国家征地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破坏生产,阻挠国家建设的;

  (四)放火烧山、滥垦乱挖、乱采沙石或者采取其他危险办法,造成严重水土流失、水土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第四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干部、职工的管理权限,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停职、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

第九章 土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七条 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设立土地管理机构,作为各该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统一管理其辖区范围内一切土地的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土地管理机关,搞好土地的利用和管理。

  区、公社设土地管理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委任。

  土地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有关土地的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

  (二)开展土地资源勘查,整理保管土地资料,组织有关科研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