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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失效]


  铁路占地宽度,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社队及其他单位已经使用铁路地界内土地的,或者在铁路、公路留用地两侧采石、开矿的,必须注意保护路基,不得影响交通和行车安全,并向有关部门办理使用手续,或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国家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业交通工程设施,需要征用、拨用土地的,按照本条例第七章的规定办理。

  国家改建铁路、公路需征用的土地,可用废弃路段恢复成耕地,或按恢复成耕地的工作量向社队支付费用后,与社队等量交换,不再付给征地费用;等量交换后不足的部分,按征地办理。国家建设需要利用农村道路、机耕道加宽改建的,只办理加宽部分的征地手续和支付相应费用。

  第二十五条 国家补助社队修建公路、社队联合修建农村道路,要充分利用旧路。确需改线、加宽或新建道路的,其用地应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废弃的旧路应及时还耕。国家补助社队修建的公路,国家不另给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六条 确因工程建设、开发矿产资源,造成地面塌陷、水源破坏、水土严重流失等危害的,由工程建设、开发单位负责整治或支付整治费用,并对受害者给予相应的补偿;造成当地原有建筑设施损坏的,由工程建设、开发单位修复或建设相应的建筑设施。

第六章 城镇用地

  第二十七条 城镇建设规划,由城镇规划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机关,根据当地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经上级人民政府审定的城市规模和范围,在规定年限内不得向外扩占。

  城镇建设必须根据城镇建设规划合理布局,要与改造旧城镇相结合,发展多层高层建筑,节约用地。

  必须严格控制大城市的规模。不应再在五十万人口以上城市郊区征用土地,新建、扩建工业项目。因能源、交通建设等特殊需要必须征用的,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城镇近郊的和工矿区的蔬菜基地,不准用于种植粮食和其他作物,不准用于与蔬菜生产无关的基本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蔬菜基地和蔬菜保护区的土地。因特殊需要必须占用(包括社队自用)的,不论数量多少,都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单位除按本条例第七章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外,还应交纳新菜地建设基金,用于新菜地的建设,专款专用。收费标准和经费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九条 城镇的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用地和河滩地、空闲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

  第三十条 城镇居民个人建房应服从城镇建设计划,并向所在市、县土地管理机关申请,由土地管理机关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批准其建房地点、占地面积和建房标准,不准乱建。

  城镇居民建房用地的面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参照当地城镇居民的平均居住水平作出规定。

  第三十一条 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规划批准占用城镇机关、单位和居民的房基地的,应当参照其原有建筑面积,另行安排。对居民私有房屋,可按其面积、结构和新旧程度给以适当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搬迁或拒不搬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作出有关拆迁城镇房屋的具体规定,妥善处理拆迁安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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