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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失效]


  第十二条 必须严格控制农村社队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社队集体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统一布局,充分利用荒山、荒坡、荒地。

  农村社队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经社队的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向所在地的县级土地管理机关申请,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一个建设项目占地总面积未超过三亩(牧区的草场未超过十亩)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超过三亩(牧区的草场超过十亩)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社队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建设用地,必须送交县级以上业务主管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和占地平面图;占用生产队土地的,必须送交双方签订的占地协议书;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送交治理方案。

  1979年以来农村社队企业、事业建设占地尚未办理报批手续的,应当补办。占地过多或占而未用的土地,应当限期退还生产队,社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自己耕种或另作他用。

  第十三条 农村社队集体建设需占用其他社队所有的土地,应当用自己的土地与之调换,或者用其他方式合理补偿。公社、大队企业建设占用生产队土地的,可以按被占土地的年产值,逐年向生产队支付土地使用费;也可以同生产队协商确定补偿数额,并妥善安置社员。本条例所规定的土地、耕地的年产值,均按被征地、被占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国家未规定价格的按当地市场的正常价格计算。

  农村社队集体建设和社员建房占用耕地,国家均不减免农业税和统购、派购任务。

  第十四条 农村社队应当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制定社员住宅的建设规划。
  社员新建、扩建住宅,应当按照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凡是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凡是能利用荒地、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凡是能利用坡地、薄土的,不得占用平地、好地、园地、林地。

  第十五条 社员新建、扩建住宅确需新占土地的,其新占地连同原有宅基地一并计算,每人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在这个限额内,根据当地的人口、耕地、民族习惯,并从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出发,具体规定当地社员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包括社员住房、厨房、牲畜圈舍和院坝等用地。

  第十六条 社员和回乡落户、定居的人员需要新占土地建房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生产队社员大会讨论通过,生产大队审核同意,报公社批准。其中确实需要占用耕地、园地、林地的,必须报请所在地的县级土地管理机关审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领取宅基地使用证明后,才能动工修建。

  第十七条 社员由于迁居等原因腾出的旧宅基地,由生产队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如仍然作宅基地拨给社员使用时,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由于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买方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非因迁居而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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