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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失效]

  社员对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宅基地等,只有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按照国家规定,社员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上建房、葬坟、开矿和毁田打坯、烧砖瓦等。社员不得将所使用和承包的土地弃耕弃管或未经批准改作他用。对违反本款规定的,社队有权收回其土地的使用权。

  第七条 按照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所确认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

  允许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变更,但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禁止侵占、买卖、租赁或者变相买卖、变相租赁和违法转让土地。

  农村社队不得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同国营单位或城镇集体单位合办联营企业、事业。

  第九条 凡因土地所有权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发生的争议,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机关组织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机关裁决。不服裁决的,可在裁决后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在规定期限内不起诉的,即作为服从裁决。

  涉及行政区划之间的土地争议,由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

  在土地争议解决之前,由土地管理机关对有争议的土地指定临时使用单位和使用范围,不得荒废,不得破坏(包括土地上的建筑设施和林木等资源)。

第三章 农业和农村建房用地

  第十条 所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和科研、教学等单位,都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自然资源开发和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对所使用的土地制定开发、利用、治理、保护的具体规划和措施,搞好经营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

  必须把用地和养地结合起来,不断改良土壤,扩大良田好土的面积。不得因采石、开矿等毁坏和荒芜耕地。

  所有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在其使用的土地范围内,充分利用荒山、荒地、隙地和宅旁、村旁、路旁、水旁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经批准划给非林业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地和宜林地,只能经营林业,不准改作他用。

  严禁毁坏森林、草原和滥垦乱种土地,破坏水土资源。不准在林地、牧地和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开垦耕作。已开垦的林地、牧地,要限期退耕造林种草。已开垦的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有条件的逐步改造成梯田、梯地、缓坡地;或者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经营,逐步退耕造林种草;一时难于改造的少数地方,可以从作物品类、耕作制度、种植方法以及治水护土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

  农村社队或其他单位开垦不足二十五度的坡地或者荒地,必须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和有利于水土保持,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在有洪涝等灾害的地方,当地生产、建设单位在政府组织下,有出工或集资筑堤护岸、营造防护林,保持水土的义务。

  第十一条 国营农、林、牧、渔业的生产和科研、教学等单位的土地,不得划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另作他用。因特殊需要必须划拨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并征得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营农、林、牧、渔业的生产和科研、教学等单位需要在其使用的土地上进行基本建设的,必须征得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本条例第七章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经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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