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日)废止四川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8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农业和农村建房用地
第四章 水域和水利用地
第五章 工业、交通用地
第六章 城镇用地
第七章 土地的征用和拨用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九章 土地管理机关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保障农业生产和国家建设用地,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土地的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土地是国家和人民最宝贵的自然资源,是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最基本的物质基础。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们的国策。我省人多地少,土地尤其珍贵。管好用好土地,制止土地的浪费和破坏,是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各族人民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社队,应当充分利用自然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的成果,制定土地利用规划,有计划地组织群众开展土地的综合治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逐步建立起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辖区内的一切土地,包括已开发和未开发的陆地与水域。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 下列土地属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简称国有土地):
(一)城市的土地(包括城市居民宅基地,不包括农村集体在城市的土地);
(二)国家拨给机关、部队、学校和国营企业、事业等单位使用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没收、征用或者征而未用借给农村社队和其他单位使用的土地;
(四)经批准拨给农村社队和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耕地、林地、滩地、荒地、荒山、牧场、草原和水域等;
(五)其他不属于农村社队集体所有的土地。
这些土地,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和管理权,没有所有权。
第六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确认为农村社队所有的一切土地,包括社员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宅基地等,为农村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简称集体土地)。土地确定给那个社队的,即归那个社队所有。农村社队指包括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农工商联合社、农牧业生产合作社、林业社(场)、渔业社(场)等集体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