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二)社保经办机构查验工程承包单位实际参保人数。

  1、实际参保人数达到预计用工人数的,由社保计算机系统产生《参保情况证明》,并办理销户。

  2、实际参保人数未达到预计用工人数的,工程承包单位提交情况说明、有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报市综合保险管理中心核查,情况属实的,方可开具《参保情况证明》,并办理销户和退款。

  六、竣工验收

  工程承包单位持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情况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将《参保情况证明》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七、其它事项

  (一)建设单位、工程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本通知第一条确定的经办机构办理变更。

  (二)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工伤或职业病认定、鉴定及待遇申领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按非建筑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和和工作流程办理。

  (三)建筑施工企业发生工伤事故或住院的,计算机系统中的在册人员方可享受待遇。

  (四)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延期未申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和住院的,不予支付待遇。

  (五)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在参保当月转入到本市其他建设项目后发生工伤事故的,享受工伤待遇,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发生工伤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六)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一至四级或工亡的,可由本人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享受。

  (七)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满1个月以后的缴费期间,因患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予以报销。

  “缴费满1个月”是指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当月1日(节假日顺延),至次月1日至。

  (八)《通知》实施前已按本市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综合社会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建筑施工企业改按《通知》的规定执行后,若转入前6个月为连续缴费,转入后当月可享受住院医疗费报销。

  (九)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发生伤亡性质认定,应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单位盖公章)、病情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公外出或抢险救灾过程中死亡、伤残或失踪的书面材料、工作中或因公外出期间突发疾病的书面材料、死亡证明、劳动合同、社保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