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设单位预缴综合保险费到帐后,持支票进账单底联和《预缴综合保险费通知单》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由计算机系统产生的《综合保险缴费确认函》。
4、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代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直接到市综合保险管理中心领取《四川省社会保险专用票据》。
二、合同备案
(一)经办机构
1、工程地址在五城区的建设工程,工程承包单位到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办理合同备案。
2、工程地址在高新区及其他区(市)县的建设工程,工程承包单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
(二)工程承包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时,将《综合保险缴费确认函》提交经办机构备案登记。
三、综合保险人员增加和减少
(一)经办机构
工程承包单位在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的人员增加和减少。
(二)人员增加和减少
1、工程开工后,工程承包单位在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下载或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建筑施工企业综合保险人员增加表》、《建筑施工企业综合保险人员减少表》,15日内持加盖公章的《建筑施工企业综合保险人员增加表》和电子表格数据盘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增加、减少,社保经办机构将加盖公章的《建筑施工企业综合保险人员增加表》备案存档。
2、工程期内,工程承包单位应及时申报人员增加和减少的变化情况。
3、社保经办机构将工程承包单位上报加盖公章的《建筑施工企业综合保险人员增加表》、《建筑施工企业综合保险人员减少表》备案存档。
四、缴纳综合保险费
(一)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时由市综合保险管理中心依据当月在册和当月中止人数统一做账并扣款。
(二)建设工程合同工期延长或实际用工人数超过预计用工人数的,工程承包单位应提前30日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并及时追加缴纳综合保险费。
五、综合保险销户
(一)工程竣工后, 工程承包单位申报的实际参保人数达到预计用工人数后,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参保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