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程承包单位变更
工程施工期间,承发包双方因故解除合同的,持解除协议到工程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综合保险变更手续。新的工程承包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综合保险,同时建设单位应将解除协议和新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并提交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缴纳综合保险费
每月缴纳综合保险费以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后的实际用工人数计算缴费金额并扣款。
(六)综合保险销户
1、工程竣工后,工程承包单位到缴纳综合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建筑施工企业参保情况证明》(附件六),并办理销户手续。
2、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将《建筑施工企业参保情况证明》提交竣工结算备案机构备案。
七、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应及时报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工伤或职业病认定、鉴定及理赔,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凡参加了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的建筑工地因安全事故造成其他人员意外伤害的,经当地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后,其受害人的赔付标准按《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发[2003]39号)有关意外伤害的规定执行。
九、在蓉施工企业须按本通知的要求依法为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办理综合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综合保险费。
(一)工程承包单位应及时申报人员变化情况,如施工现场使用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超过预计用工人数的,应及时追加缴纳综合保险费。工程竣工时,实际参加综合保险人数一般应不低于预计用工人数。
(二)未参加综合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的赔付责任由工程承包单位承担,其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
(三)工程承包单位认真落实实名制管理,对参保人员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参加综合保险人员须为进入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究其责任。
(四)工程承包单位应在工地显著位置,公示本工程项目综合保险参保情况(附件七)和投诉举报电话。
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对在蓉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严格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