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法制办工作接口和工作时限的通知
(大政法办〔2011〕68号)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
根据新版的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我办对工作接口和工作时限进行了调整,工作接口由原来的31项调整为32项。现将调整后工作接口和工作时限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工作中与我办各处准确对接,提高工作效率。
附件:市政府法制办工作接口和工作时限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市政府法制办工作接口和工作时限
序号 | 作 业 项 目 | 入 口 | 出 口 | 工作时限 |
1 | 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信息的网上发布 | 报送单位将电子邮件发至fzb_xxbs@dl.gov.cn | 在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工作交流栏目”发布 | 2日 |
2 |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秘书处从办公厅秘书四处承接 | 秘书处答复代表、委员 | 每年5月底前完成 |
3 | 受理社会公众举报投诉 | 秘书处承接领导交办、市行政投诉中心转办、从公众交流平台下载 | 秘书处向公众反馈 | 一般10日,特别复杂最长60日 |
4 | 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报告起草工作 |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将本单位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送综合指导处 | 综合指导处协调市政府办公厅以市政府文件,报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 每年年底前完成 |
5 | 编辑《大连政府法制》(工作信息交流·电子版) | 各单位应征稿件送综合指导处 | 综合指导处将定稿内容输入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大连政府法制》栏目 | 5日 |
6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知识、实务、新法培训考试工作 | 各单位将拟参加知识、实务、新法培训考试人员有关资料送综合指导处 | 综合指导处以领导小组文件通报考试情况 | 按培训考试工作方案规定的时限完成 |
7 | 通过接受专题采访等形式进行的新闻发布工作 | 新闻采访、新闻发布等有关要求送(转)综合指导处 | 综合指导处协调新闻发言人、临时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或接受采访 | 5日 |
8 | 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 被考核单位将考核方案中要求的材料等送综合指导处(或提交考核组) | 综合指导处拟领导小组文件,通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情况、请示市政府表彰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 | 按考核方案要求的时限完成 |
9 | 编制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 | 申报单位将《立法项目申报书》送行政立法处 | 行政立法处以法制办文件将草拟的立法计划报市政府印发 | 每年2月底前完成 |
10 | 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 | 起草单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含起草说明、法律依据对照表等)送秘书处 | 行政立法处以法制办文件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报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 4个月内完成审查 |
11 | 制定政府规章和规章解释 | 起草单位将政府规章草案(含起草说明、法律依据对照表等)送秘书处 | 行政立法处将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政府规章报市长签发,按照有关规定对外公布 | 4个月内完成审查 |
12 | 评估和清理政府规章 | 规章起草单位或执行单位将评估和清理结果送行政立法处 | 行政立法处将评估和清理《报告》报市政府 | 按照上级机关要求时限完成 |
13 |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 秘书处接收国家、省及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发来的征求意见稿 | 行政立法处以法制办名义向来文单位反馈意见 | 收到征求意见稿1个月内 |
14 |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公告工作 |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申请、区市县政府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备案报告送行政执法监督处 | 行政执法监督处将审定的市直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在媒体、网站上对外公告 | 15日 |
15 | 行政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工作 | 与省政府法制办沟通考试安排情况;各单位将参加考试人员报名资料送监督处 | 监督处起草、秘书处制发文件通报考试情况 | 按省政府法制办规定的时限完成 |
16 | 行政执法证件办理 | 申领单位将申请材料送行政执法监督处 | 申领单位到行政执法监督处领取证件 | 10日 |
17 | 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办理 | 申领单位将申请文件送秘书处 | 申领单位到行政执法监督处领取证件 | 10日 |
18 | 行政执法检查 | 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建议送行政执法监督处 | 监督处起草、秘书处制发文件向市政府报告行政执法情况 | 按检查计划完成 |
19 |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 | 报备单位将申报材料送行政执法监督处 | 行政执法监督处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重要情况报告市政府 | 15日 |
20 | 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告 | 各单位将行政执法情况送行政执法监督处 | 监督处起草、秘书处制发文件将全市行政执法统计报告报市政府,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市统计局 | 10日 |
21 | 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处理 | 1、秘书处接收投诉件2、媒体曝光 | 秘书处反馈行政投诉中心或相关媒体 | 10日 |
22 |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 | 争议单位将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送秘书处 | 秘书处送达《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或《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书》 | 按法定时限完成 |
23 | 行政复议案件办理 | 行政复议应诉处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 行政复议应诉处送达行政复议决定 | 按法定时限完成 |
24 | 承办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 行政复议应诉处签收答复通知书 | 行政复议应诉处签收复议决定相关文书 | 按法定时限完成 |
25 | 承办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 | 行政复议应诉处签收应诉通知 | 行政复议应诉处签收裁判文书 | 按法定时限完成 |
26 | 行政复议案卷评查 | 行政复议应诉处接受案卷 | 行政复议应诉处退卷反馈评查结果 | 30日 |
27 |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 制定机关将规范性文件送备案审查处 | 备案审查处将《告知函》、《通知书》或市政府撤销文件正式文本转秘书处送制定机关 | 15日(可延长15日) |
28 | 通告类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 | 制定机关将通告类规范性文件送备案审查处 | 备案审查处将《通知、通告准予发布通知》送制定机关 | 3日 |
29 |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 秘书处接收文件 | 机关秘书处将审查意见送制定 | 10日 |
30 | 组织或协调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评估 | 秘书处接收制定机关或实施机关提交的组织或协调规范性文件评估申请 | 秘书处将评估结果报市政府、在法制办网站公布、转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向社会公布 | 按评估方案规定的时限完成 |
31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处理工作 | 备案审查处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 | 备案审查处转秘书处反馈 | 15日 |
32 | 行政机关合同审查 | 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先导区管委会将行政机关合同及其他材料径送行政复议处 | 复议处将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书送达送审单位 | 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