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和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对伤亡性质有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八、劳动能力鉴定
(一)有用人单位或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在履行综合保险缴费义务期间发生工伤、职业病和意外伤害的,可以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二)因工(职业病)伤残和意外伤害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治愈或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作出的医疗终结结论,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伤亡性质认定书》;
2、治疗过程中的医疗资料;
3、被鉴定人的身份证明;
4、劳动能力鉴定表。
(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被鉴定人应到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国家制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规定的标准,对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进行劳功能力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鉴定结论送达申请人、被鉴定人以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
(四)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实行两级鉴定终节结制。申请人、被鉴定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的申请应自收到初次鉴定结论的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报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五)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体检费、鉴定费,由市社会保险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申请再次鉴定的,再次鉴定所需体检费、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九、工伤和意外伤害补偿待遇
(一)工伤补偿待遇
1、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所需抢救费用或住院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
2、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被鉴定为达伤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规定的一级至十级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按《办法》附表一的标准,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补偿。
3、因工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1)医疗补助金:死亡时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