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因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或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寻衅殴斗;
4、酗酒;
5、蓄意违章;
6、参加体育活动或比赛;
7、医疗事故;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服兵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在履行缴纳综合保险费义务期间旧伤复发的,不参加工伤认定。
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在履行综合保险缴费义务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可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申请并按规定作出是否属于享受补偿权利的意外伤害认定。
(二)用人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在履行缴纳综合保险费义务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7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伤亡性质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伤亡性质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其亲属也可自工伤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诊断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伤亡性质认定申请,但超过此时限不予受理。申请人申请伤亡性质认定应提交以下资料:
1、伤亡性质认定申请书;
2、能够说明伤亡性质的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处次诊断的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书;
4、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伤亡的书面证明材料,同时附交通警察部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因公外出或抢险救灾过程中死亡、伤残或失踪的书面证明材料,其中失踪的应附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书面裁定;
6、工作中或因公外出期间突发疾病的书面材料, 同时应附《死亡证明》或《伤残等级鉴定结论》。
7、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8、《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卡》;
9、应当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伤亡性质认定申请后,应当调查核实,并在3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结论,出具《伤亡性质认定书》。《伤亡性质认定书》同时抄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取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医疗机构初次诊疗受伤情况的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书有疑问确需复诊的,伤残人员或职业病患者应当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复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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