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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五、综合保险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每个参加综合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发给《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卡》,作为参加综合保险的凭证。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可以持卡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计算机查询系统中查询本人参加综合保险的基础资料,凭卡办理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的领取或老年补贴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退还手续。《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卡》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发,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领取时按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时政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支付制卡工本费用。
  六、综合保险的业务经办
  综合保险老年补贴业务,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的规定,为参加综合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建立老年补贴个人帐户,支付老年补贴或退还老年补贴个人帐户储存额。
  综合保险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业务、住院医疗费报销业务,试行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应当按《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为参加综合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综合保险费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支付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报销住院医疗费。
  七、伤亡性质认定
  (一)用人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因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工作的,或在紧急情况下,随未经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
  3、在生产工作环境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
  7、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8、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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