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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8、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200%。
  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 以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200%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都应当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计算到元。
  (二)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申报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缴费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此核定应当缴纳的综合保险费数额。缴费基数发生变动,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经按照缴费基数计征综合保险费以后,该缴费基数不得变动。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用人单位上期申担缴费基数确定应当缴纳的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从核定的次月起改按核定后的缴费基数缴纳综合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或农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开设综合保险费缴费帐户,按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日期将应当缴纳的综合保险费存入该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开户银行在用人单位帐户中按月直接划转综合保险费。未在上述银行开设缴费帐户的用人单位,应当以现金或支票的方式按月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综合保险费。
  (四)无用人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按上述原则确定的缴费基数,每年定期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年缴纳综合保险费。条件具备时,实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扣缴。
  (五)用人单位及其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无用人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应当在每月20日(含20日,遇节假日应提前)以前足额缴纳当月的综合社会保险费。超过当月20日(不含20日)缴纳综合保险费的,作为下月缴纳的综合保险费。
  (六)综合保险费从办理综合保险登记之月起按月或按年不断缴纳。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次月,或未满上述年龄但不在本市从业或停止从业的次月,用人单位和本人停止缴纳综合保险费。
  (七)用人单位决定将《办法》实施前已按本市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改按综合保险办法执行的,如果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人均欠费额乘以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人数的标准一次性补缴,这类人员才能改按《办法》的规定实行综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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