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无用人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包括意外伤害补偿、因病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三项待遇。
三、综合保险登记和参保手续的办理
(一)《办法》实施后初次办理综合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办法》实施前已按本市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相关验证手续。
(二)初次办理综合保险参保手续时,用人单位应当填报《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申报表》、《成都市综合保险人员增加表》;参保人员变更时,用人单位应当填报《成都市综合保险人员增加表》或《成都市综合保险人员减少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参保人员的增加或减少,应当在当月填报。
(三)《办法》实施前已按本市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决定改按《办法》的规定实行综合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报告,并填报《成都市综合保险人员增加表》、《成都市综合保险人员减少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转换手续。《办法》实施后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从业人员,由非城镇户籍转为城镇户籍的,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交这类人员转为城镇户籍的证明材料,填报《成都市综合保险人员减少表》、《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转换手续。
四、综合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
(-)用人单位使用的全部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实际收入之和,即为该用人单位为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根据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实际收入情况按下列数额之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
1、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60%;
2、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70%;
3、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80%;
4、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90%;
5、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100%;
6、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120%;
7、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