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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7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3]39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实施《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和《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成府发[2003]7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对执行《办法》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依照《办法》的规定参加综合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
  (一)招用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城镇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及其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
  (二)招用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
  (三)招用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
  (四)招用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事业单位(包括驻蓉部队事业单位) 及其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
  (五)招用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社会团体及其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
  (六)招用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外地驻蓉机构及其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
  (七)招用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机关(包括驻蓉部队机关)及其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
  (八)在城镇以个体劳动者身份从事产品生产、商品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政服务、农业劳动且无用人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不适用《办法》。
  二、综合保险的保障范围
  (一)用人单位招用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工伤补偿、因病或因工伤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三项待遇。这类人员的失业保险,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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