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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七)参保人员有权查询、了解本人医疗个人账户资金情况,并对个人账户的使用、管理实施监督。

  (八)计算机费用结算管理系统区域之外的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金,须由单位提出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按月或季拨给单位,由单位发给个人。

  (九)参保人员中止综合保险关系的,本人可以在满6个月后凭《综合社会保险卡》、身份证等,到办理综合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退还本人医疗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参保人员转移综合保险关系的,一次性退还本人医疗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办理退还医疗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需提供:参保人员社保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参保人员死亡,医疗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办理医疗个人账户继承手续需提供:参保人员社保卡、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条 女职工生育补贴待遇管理

  (一)办理综合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生育女职工核发女职工生育补贴。

  (二)单位参保人员申领女职工生育补贴,由参保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个体参保人员由生育女职工本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三)办理女职工生育补贴申领手续时需填报《成都市综合社会保险生育补贴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提交下列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单位申领:劳动合同书、生育女职工本人户口及身份证、计划生育部门制发的生育服务证或《成都市符合法律法规生育一孩通知单》、婴儿出生证、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出院证明、婚姻证明、单位财务兼章的非经营性收据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

  个人申领:生育女职工本人户口及身份证、计划生育部门制发的生育服务证或《成都市符合法律法规生育一孩通知单》、婴儿出生证、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出院证明、婚姻证明。

  (四)生育引起的部分并发症符合住院医疗报销规定的,由住院医疗报销渠道解决。

  (五)社会保险关系由基本保险转入综合保险的,转入前的缴费年限不作为领取女职工生育补贴的年限计算。转入综合保险前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女职工生育补贴。

  (六)享受生育补贴的女职工在生育后六个月内,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女职工生育补贴待遇。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单位或个人的女职工生育补贴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兑付,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领人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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