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7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7]3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发布,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我局制定了《〈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日
《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实施《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根据《补充规定》第八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保障范围
(一)用人单位为招用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按20%费率参加综合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的,享受工伤补偿、老年补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费报销、医疗个人账户和女职工生育补贴五项待遇。
(二)无用人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的,享受意外伤害补偿、老年补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费报销、医疗个人账户和女职工生育补贴五项待遇。
(三)建筑施工企业为招用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按4%费率参加综合保险的,享受工伤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两项待遇。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满1个月以后的缴费期间,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予以报销。
第二条 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实际收入情况按下列数额之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