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各种原因造成选举结果无效的,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重新选举。
(12)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及时把选举结果报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应颁发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当选证书。
(四)总结验收阶段(8月16日-9月15日)
1、认真开展总结验收
选举工作结束后,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及时写出选举工作书面总结,并召开总结会议;总结材料和有关资料报街镇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街镇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应对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逐一进行检查验收,召开总结会议;并将街镇选举工作总结和有关资料报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抽查方式,对街镇的选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在此基础上召开选举工作总结会议。
2、及时抓好新老班子交接
要做好新老居委会班子的交接工作,移交工作由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主持。正式选举当日,上一届居委会应当将居委会印章交给选举委员会;新一届居委会产生后,选举委员会应在当日或者次日向新一届居委会移交印章。上一届居委会应在新一届居委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将办公场所、办公用具、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及其它事项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居委会。对拒绝交接或无故拖延交接的,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应当督促交接。
3、健全机构,完善机制
选举结束后,新一届居委会班子要及时召开第一次会议,进行职责分工并健全专门委员会。新一届居委会应抓紧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组织修订居民自治制度,建立起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
三、相关要求
1、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后,应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居民选举委员会按需要由居民会议增补其成员。
2、采用选民主动登记的方法登记时,要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确保居民的知晓率。
3、若选票中采用“包含法”,应先在选举办法中明确。
4、为避免选举中产生违法现象,投票选举时一律不设流动票箱。
5、居委会选举工作经费由街镇负责落实。
6、居民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由街镇统一刻制,选举结束后,由街镇民政部门统一保管。区、街镇、居委会要将换届选举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表册、选票、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等,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闵行区民政局
二○一二年五月
闵行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
为依法有序开展我区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
“村委会组织法”)《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
“选举办法”)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