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遵守内部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指示、决定和命令;
(二)对内部管理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三)不履行岗位职责,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对外发布有关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六)按规定应当移送处理的事项,不及时移送处理的;
(七)不遵守保密工作制度,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
(八)其他违反内部管理规定的。
第七条 (行政许可过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条件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未按规定出具收件回执,或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许可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六)实施行政许可,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的;
(七)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者拖延不办的;
(八)将行政许可权违法委托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
第八条 (行政检查过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非正当目的或者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五)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第九条 (行政处罚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