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可行性报告的批复文件;
2、审批部门的《批准证书》;
3、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证书》;
4、公司章程和建立公司的协议、合同;
5、国有资本金的来源证明;
6、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新核准设立的境外企业、境外机构,在境外正式注册后60日内需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申办时,应填写占有产权登记表,同时提供立案产权登记表复印件。
境外企业、境外机构在境外已形成再投资设立的分支企业、分支机构,或投资控股企业,按规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参股单位可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但应参加一年一度的产权登记年检。
第九条 境外企业发生下列变更情形之一时,应自境内有关单位核准之日起60日内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1、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中方负责人变更;
2、国有资本金的增减变更;
3、国有资产经营形式变更;
4、境内投资单位变更。
境外机构国有资产总额发生变更情况,可以结合产权登记年检时一并进行,并对变更情况及原因作出说明。
第十条 境外企业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时,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有关部门对变更事项的核准文件;
2、最近一次的产权登记年检表;
3、变更上年经当地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经境内投资单位和授权经营公司、企业集团认可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
4、以个人名义持股或拥有物业产权的其他文件;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境外企业、境外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经境内原审核部门核准,在对资产进行清算和处置后60日内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1、 境外企业、境外机构发生迁移、合并、分立、终止等;
2、境外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全部转让等。
第十二条 境外企业、境外机构在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原审核部门核准境外企业、境外机构注销的文件;
2、当地的有关注销文件;
3、财产清算报告;
4、产权注销当期经当地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经境内投资单位和授权经营公司、企业集团认可的资产负债表及编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