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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外汇管理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审批部门在对境内投资单位下达可行性报告批复及《批准证书》的同时,应抄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境内投资单位在取得《批准证书》后,应即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立案登记)。
  第四条 境内投资单位以无形资产对境外投资的,经审批部门核准,由境内投资单位向市资产评审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立项,进行资产评估、确认,并以市资产评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的依据,同时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取得《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立案登记)。如该无形资产对外报价有变化,可根据当地的法律进行调整,但需征得境内投资单位同意,并经审批部门核准,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调整产权登记表。
  第五条 审批部门核发的《批准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立案登记),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检验证书》,是境内投资单位实施对境外投资的必备文件,是外汇管理部门和出境地海关监管的依据。
  第六条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办产权登记的境外企业、境外机构,由其或境内投资单位(派出单位)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经确认受理后,发给《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由境外企业、境外机构或境内投资单位填写,并由该单位的中方负责人、中方全资境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境内投资单位(派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2、申办登记的境外企业、境外机构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报境内投资单位和授权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由境外企业、境外机构或其境内投资单位(派出单位)持经授权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审核同意的产权登记表及有关文件、资料,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 境内投资单位办理立案产权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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