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部门在对境内投资单位下达可行性报告批复及《批准证书》的同时,应抄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境内投资单位在取得《批准证书》后,应即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立案登记)。
第四条 境内投资单位以无形资产对境外投资的,经审批部门核准,由境内投资单位向市资产评审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立项,进行资产评估、确认,并以市资产评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的依据,同时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取得《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立案登记)。如该无形资产对外报价有变化,可根据当地的法律进行调整,但需征得境内投资单位同意,并经审批部门核准,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调整产权登记表。
第五条 审批部门核发的《批准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立案登记),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检验证书》,是境内投资单位实施对境外投资的必备文件,是外汇管理部门和出境地海关监管的依据。
第六条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办产权登记的境外企业、境外机构,由其或境内投资单位(派出单位)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经确认受理后,发给《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由境外企业、境外机构或境内投资单位填写,并由该单位的中方负责人、中方全资境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境内投资单位(派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2、申办登记的境外企业、境外机构将《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报境内投资单位和授权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由境外企业、境外机构或其境内投资单位(派出单位)持经授权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审核同意的产权登记表及有关文件、资料,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 境内投资单位办理立案产权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