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7月18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8日)废止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外汇管理局、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国资产[2001]163号)
各委、办、局,各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各区、县国资办,地方金融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境外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安全和保值增值,我们根据《上海市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上海市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立案登记)(略);
2、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委托协议书(参考格式)(略);
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拥有物业产权委托协议书(参考格式)(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上海外汇管理局
上海海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占用本市国有资产的境内投资单位,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及无形资产形式对境外投资设立境外企业(包括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下同)、境外机构的,均应按国家现行规定向有关部门申办报批、审核、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三条 境内投资单位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对境外投资设立境外企业、境外机构的,应通过外汇管理部门外汇风险报告后,经市外经贸委、市计委核准取得《境外企业批准证书》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后,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取得《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立案登记),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实物出口检验手续,取得《检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