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7月18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8日)废止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国资产[1999]316号)
各委、办、局,各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各区、县国资办,地方金融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上海市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维护境外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保证其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国有资产,是指本市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及机构(以下简称境内投资单位)以国有资产在境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非经营性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中应属国有的各项资产。
第三条 本市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以产权为纽带,分级管理,综合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凡以本市所辖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和境外企业、境外机构资产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境内投资单位拟以国有资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及无形资产)向境外投资、设立境外企业、境外机构的,由审批机构对该项目进行审批,通过外汇管理部门的外汇资金来源及外汇风险审查,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境内投资单位以现金对境外投资的,在向境外汇出资金前,须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外经贸部门核发的《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立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