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区经委:主管食品流通行业。负责生猪屠宰场的规划设置;负责酒类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监管(具体由区酒类专卖局承担)。管理食品工业行业。
(四)区农委:承担本区地产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职责。负责本区地产蔬菜、生猪等畜禽品、水产品等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监管;负责监管本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地产农产品的行为;负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活动的监管。
(五)区工商分局:承担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职责。负责对流通环节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食品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查处流通环节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
(六)区质量技监局:承担食品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食品(保健食品除外)、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食品生产企业经辐照单位加工处理的食品和使用的辐照食品原料进行监管。查处食品生产企业无证生产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
(七)区卫生局:参与食品风险监测;承担传染性食源性疾病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件中病人的医疗救治;协助区食药监局做好食物中毒事件的网络直报、配合做好食品卫生相关健康教育;配合做好样品检验等。
(八)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餐饮服务环节监管的职责。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管;负责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根据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要求,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处置中监管职责存在争议、尚未明确的事项,先行承担或协调有关部门先行承担监管职责。
(九)区公安分局:承担食品安全犯罪的侦查职责。支持、协助各成员单位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十)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审核食品安全工作的经费预算,保障经费落实,指导监督预算执行、决算和规范会计等工作。
(十一)区环保局:负责对污染源的监管和环境质量的监测。
(十二)闵行开发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食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管,并承担《
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国境口岸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十三)区绿化市容局(区城管执法局):承担餐厨废弃物处理的管理职责;负责无照占道经营食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十四)区监察局:承担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等有关工作。
(十五)区政府法制办:参与食品安全执法重大法律问题的研究处理。